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车辆所装载货物必须是不可解体的货物。2、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的核定载质量。3、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不对公路、桥梁的安全造成危害。车货总重量超过55吨的,应经公路技术部门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验算,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护送。4、车辆装载后的总高度,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不得超过5米,三、四级公路不得超过4.5米(超限车辆行驶不同公路等级时,按最低等级线路确定装载高度);总宽度不得超过一个行车道宽度,超过的,应有安全保障措施,并视公路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护送。超限运输车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5、超限运输需进行桥梁加固的,申请人已与公路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协商,签订了桥梁加固合同。6、按规定缴纳了公路损害赔(补)偿费或签定了赔补偿合同。
二、办理材料
①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③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④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总质量、整备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等有关信息
不得涂改
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或《车辆营运证》、承办人工作证和身份证;个人提交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车牌号、各车轴和整车轮廓必须清晰
车货质量超过55吨、车货总宽度超过4米、车货总长度超过35米的运输车辆,还需提交安全运输保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