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处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适用法规有错误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相应的处分决定。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错误的;
(二)对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证据不足的;
(四)调查处理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五)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六)有其他处分不当情形的。
1、国家及公务员机关。公务员各级机关依照公务员法规定的权限履行公务员管理职责。机关作为公务员的管理者,有管理公务员活动的权利,也有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和执行有关指令的义务。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有着依法给予公务员赔偿的义务,因此,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主体还包括国家;
2、公务员。公务员作为公务员法的调整对象,有义务遵守公务员法规定的各项义务,遵守公务员纪律和各项规定,接受有关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指令。
3、行政公务人员。公务员法的监管主体是公务员机关,同时还包括在其中工作的行政公务人员。公务员法的行政公务人员既可以是从事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公务员,也可以是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可以是受委托从事公务员相关事务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在从事公务员相关事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法定义务,如果滥用职权或违反职责,将承担法定的个人责任;
4、其他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等离职的公务员必须继续遵守公务员法关于辞职退休后的有关义务,包括保守秘密、遵纪守法、从业限制等。离职后的公务员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应根据情节轻重确定其相应的责任。此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不依法接受公务员工资调查的企业、违规接收离职公务员的单位、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个人等,在与公务员管理相关的社会生活活动中也必须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对人的义务,服从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和决定,执行生效的裁决、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