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是国家这些年央企发展的重大战略,但这就牵涉到改制企业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国家出台了一个853号文件,作为国企改制的指导性文件,就是为了确保改制成功、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改制企业职工不受侵犯的一个文件,不仅如此各省和地方以及大型央企在此基础之上都还有相关的政策支持文件,来支持国企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通常有三种方式。
1、先注销再新设。采取这种方式,首先要将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在处理完所有债权债务后,将企业进行注销登记,之后再重新设立新的公司。新设立的公司与之前注销的公司,二者间没有任何关联,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主体。这样一来,企业名称、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资产以及那些前置许可证件等却会因原企业执照的注销而不能以原企业名称继续使用
2、变更。这种方式首先要将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作价,然后按照安置标准量化给单位职工,分配资产额度。拿到安置标准的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留下或离开,留下的职工就顺理成章的成为变更后公司的股东。采取这种变更方式的公司在主体上是前个主体的延续,经营许可证、产权等都直接延续,在手续上只需要进行更名的变更登记。
3、投资新设。这种变更方式是指国有企业将自己的部分资产进行重组,既可以拿这部分资产单独投资新设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人合伙建立新公司,其部分改制是作为投资人来进行改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