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起到11月,我省在成都、泸州、资阳3个市开展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试点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共2项:
1、 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的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2、 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养老保险服务)的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省人社厅要求试点地区需要严格按照试点内容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增减目录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条件、变相索要证明。试点地区人社部门要根据人社部社保中心编制的试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范本),相应修改完善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并根据需要细化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相关内容。书面(含电子文本)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等。试点地区人社部门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发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查询、获取。
1、返回成都参保的本市户籍人员。
2、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已在成都参保的外地户籍人员。
3、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在成都累计缴费满10年的外地户籍人员。
成都与外地之间进行社保的转入与转出,需要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并提交复印件。
(一)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并提交复印件。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各参保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对不符合制度衔接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各参保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生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或寄送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