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划拨土地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可以提出申请。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流转土地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并具备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后,可以提出申请。 3)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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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及所属镇街(园区)盖章;新办、调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红线、变更用地单位的均须提供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查验原件;新办、变更用地单位的均须提供,调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红线的无须提供
查验原件;新办、变更用地单位的均须提供,调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红线的无须提供
查验原件;新办、调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红线、变更用地单位的均须提供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流转)的,提交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附件的原件;新办的须提供,调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红线、变更用地单位的无须提供
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打印在A4纸上,每页打印2张照片,照片应显示拍摄日期,由镇街、园区规划部门提供并盖章;新办的须提供,调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红线、变更用地单位的无须提供
在现状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量单位在上报前三个月内测量]上绘制,A2图幅,由镇街、园区规划部门提供并盖章;新办、调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红线、变更用地单位的均须提供
由镇街、园区规划部门提供并签名、盖章; 新办的须提供,调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红线、变更用地单位的无须提供
查验原件;新办的须提供,调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红线、变更用地单位的无须提供
标识项目红线范围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均由镇街、园区规划部门提供并盖章;新办、调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红线的须提供,变更用地单位的无须提供
原发出的全部收回;新办的无须提供,调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红线、变更用地单位的均须提供
提供项目赋码回执(建设单位登陆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赋码并打印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