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依据《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附件21第十二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2)铁轮、履带等有损路面的车辆只允许短途行驶公路;大型机械行驶公路已采取了公路防护措施和交通安全措施。3)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申请人已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4)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办理机构
江门市鹤山公路局
三、办理地点
鹤山市沙坪镇文华路100号
四、办理材料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包括通行线路和时间、防护措施及处置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原件需盖单位骑缝章。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原件需盖单位骑缝章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
无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申请人为公民的才提交。
如没有营业执照,可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无。
无申请人为法人才需要提交。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的需要提交。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