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迁移
(1)办理条件:公民因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移。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书面合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合同、发票或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③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④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对申请由外省市迁入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局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由外省市迁入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