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公告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取得的代价不同
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无须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无偿取得。但是如果该土地被划拨前存在拆迁、安置等情况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应当承担补偿安置的费用;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使用年限不同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则有期限限制,如工业用地出让年限最高为50年,商业用地最高为40年,居住用地最高为70年。
(3)经营活动的限制不同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限制自用,未经政府批准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联营、联建等经营活动;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出让、抵押等经营活动。
(4)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时补偿不同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取得途径给予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