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安置公证书是没有期限的,但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可以申请撤销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办理拆迁公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拆迁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托书或其他代管、代理权资格证明;
2、拆迁单位应提供县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方案等;
3、被拆迁人应提供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房屋拆迁协议文本(公证处可以代当事人草拟);
5、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拆迁公证的注意事项
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应当注意:
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2、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
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