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1995年)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1995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