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4岁小孩高空抛物的,由于4岁小孩是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所以小孩不承担责任,而其监护人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八十七条 【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须有物件致害行为。这种行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为倒塌、脱落、坠落、抛掷等主要方式。但并不是全部,如索道崩断、表面剥落等亦为致害方式。倒塌是指物件全部或部分倾倒、坍塌;脱落是指附着于物体上的组成部分与物体的主体相分离而下落;坠落则是指搁置于或者悬挂于建筑物上的物件离开建筑物而掉落。物件的表面剥落也是致害方式的一种。
(2)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物件损害事实,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损害事实须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时,须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是指设置或管理、管束不当或者有缺陷,包括设计、施工缺陷。因此,这种过错就是不注意的心理状态,是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故意以物件致人损害,是犯罪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构成物件损害责任。另外,这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是疏忽或者懈怠。其确定形式,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应采取推定的方式。凡是物件致人损害,首先推定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失,认定其未尽注意义务,无须受害人证明。即过错推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倒置的内容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只有证明自己已尽相当注意,即无过失,才能推翻推定,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即构成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