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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政策。1.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面放开的落户政策。对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的人员,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实行积分落户制度的城市,要根据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高低,合理设置倾斜性分值和权重。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第三十一条“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第三十七条“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落户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的落户规定。”
“市外迁入”,是指跨区市市辖区或者跨县(市、区)的户口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