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厅深圳分厅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上传规定格式的其他电子申请材料。
2.受理。船检业务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并按预定时间地点派出检验组现场检验;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检验发证。按预定时间抵达预定地点,根据相关法定检验规则开展现场检验后,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按要求定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约定符合权限的实施机关再次现场检验,20个工作日内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发文材料交接。市海监渔政处在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蛇口、盐田分厅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蛇口、盐田分厅综合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收件。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收件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要件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予以收件,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要件不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收件,出具《不予收件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收件。
3.申请材料交接。针对大中型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行政许可事项,蛇口、盐田分厅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深圳市海监渔政处船检科。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本辖区小型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行政许可事项,自行审查受理、检验发证。
4.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船检业务人员3个工作日做出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按预定时间地点派出检验组现场检验;申请人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检验发证。按预定时间抵达预定地点,根据相关法定检验规则开展现场检验后,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船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按要求整改,整改完毕后,约定符合权限的实施机关再次现场检验,直至检验合格。20个工作日内无法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发文材料交接。市海监渔政处在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蛇口、盐田分厅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7.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蛇口、盐田分厅综合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