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受理
专家鉴定
审查
审查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办理;(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申报要求。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计划、财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代表及相关专家召开会议进行审查。结果:出具审查意见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一)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二)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三)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他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四)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五)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六)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七)因其他原因需要降等的。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报废:(一)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他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二)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三)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四)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五)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六)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七)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提出办理建议
对审查情况进行复核
作出决定
水利厅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