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工作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团结大道县行政服务中心大楼1—2楼
7 (工作日)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连南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无
工商总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