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办理材料
提交原件;
提交原件;
身份证复印件、现住址、个人简历、无犯罪记录证明和非公职人员证明,如果委托别人担任学校法人代表的,则要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举办者为法人机构的需要资质有效证明文件;合作办学的需交合作办学协议书;(向区教育局提交复印件1份)
提交原件,属捐赠性质的产权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提交复印件;
验原件;租赁房屋办学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和公证材料以及报建资料,房屋属自有的需提供合法的报建资料
1.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5人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原件3份
提交原件;
提交原件;(原件三份)
提交原件;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学校各级组织机构图及各级人员和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验原件;相应的负责人、专任教师(教练)等岗位执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