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新退休(职)人员,因行政审批原因致使行政部门审批退休时间晚于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间或因社保经办机构原因致使核定养老金时间晚于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间的,按行政审批的起薪时间补发养老待遇;二是行政审批部门核改待遇的,按行政审批结果补发或退发养老待遇。
1.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告知其向有关单位申请。
2.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业务经办人员按行政审批的待遇享受时间补发养老待遇,提交业务;
3.业务审核人员依据办事要件,对业务经办人员提交的业务进行审核,完成系统操作,业务办结。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即时办理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