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保证明
2、身份证明
3、经过专业机构评估或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