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权从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5、申请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核对笔录的权利。
6、获得赔偿的权利,如果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一)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二)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四)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对当场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