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范围为: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参保缴费当年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包括以下人员:
1.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
2.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适龄子女;
3.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新疆班和西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
4.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没有参加当地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5.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
6.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考复读生;
7.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学生儿童、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
8.父母一方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
9.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注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由政府补贴缴费的惠民政策,为保障学生儿童患病有保障,凡是符合上述参保范围的,应做到应保尽保。
度,以学校、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由参保缴费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调整为按自然年度享受待遇。通知就调整待遇享受期后,离校学生儿童参保和报销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对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的本市户籍参保学生儿童,可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在街道家庭或行政村按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不再由市学生医保服务中心为其按照学生儿童身份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学生儿童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后,继续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其间发生垫付医疗费用的,本市户籍学生儿童,由本人向户籍或居住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报;非本市户籍学生儿童,由本人向参保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关于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问题,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维持学年度即参保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不变。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申报赔付程序,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学生儿童在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后,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可继续享受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并向原参保学校所属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所需资金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
需要注意的有一下三点:
1.新出生的婴儿,父母必须于申报其户口后、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方可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其出生之日起至参保当月底的医疗费用,待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后,可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付。
2.未在受理时限内办妥参保手续的学生少儿、出生超过3个月的新生婴儿,结算年度内不再受理当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3.少年儿童、学生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结付。
4.少年儿童、学生在当年受理时限内办妥参保缴费(或免缴)手续后,方可享受次年度1月至12月居民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