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证明办理指南
一、受理范围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设立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中山市土地房产产权档案馆
权责划分(市)
市级权限:经中山市土地房产产权档案馆核实后出具证明
权责划分(镇)
镇级权限:经各镇区国土分局核实后出具证明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第九十七条
必要条件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办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五、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出生证、护照(中文翻译)等】;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出具《住房证明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份/套)
复印件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需提交原件
纸质
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需提交原件
纸质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即时
受理时限
即时
受理时限说明
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法定办理时限
当场/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办理时限
当场/1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查询人取号;查询人等待叫号;
2、受理。查询人出示有关证件(证明);
审阅。工作人员核实证件后查阅档案;
领取结果。工作人员出具证明,查询人核对资料无误后可领取结果。
九、办理地址
窗口办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