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如果是属于用人单位掌控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一)一般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纠纷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由于劳动人事争议从本质上讲是当事人的私权之争,仍属于民事的范围。因此,在劳动人事仲裁过程中,仍然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处于平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均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也有相应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明确了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也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普遍原则。
(二)特别规定
法律对举证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定,具体表现为:1、专属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由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劳动者处于被用人单位管理的地位。2、仲裁庭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办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是,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一条规定,赐予了仲裁人员机动灵活性,但也意味着仲裁机构的责任更大。3、与举证责任倒置有一定区别,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民事诉讼法中对一些特殊案件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原稿,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依据法律规定由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