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一次嫖娼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如果第二次嫖娼的,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七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一)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
(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第八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并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一般情况下,嫖娼属于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在以下的特殊情况下,嫖娼属于犯罪行为:
1、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卖淫嫖娼并不是仅仅是违反道德的一种行为,还破坏家庭和睦并且有损害身体健康的风险,更重要的是它是违法的行为,小编这边建议大家做一个良好的公民,共创美好和谐的社会,如果有违法现象建议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