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海门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1、家庭夫妇双方中至少有一方具有本市市区(仅指海门街道)城镇非农业户口满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须为城镇非农业户口满1年以上;
2、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含无房);
3、家庭上年度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060元(含),或单身人士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万元;
4、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单身满30周岁。属已婚离异而单身的,离异时间须满3年;
5、《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3〕4号)文件出台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车辆已过户的,可认定为名下无车辆;在《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3〕4号)文件出台后车辆过户的,须满3年以上。
二、经济适用房申请手续
申购手续这样办理: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房管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手续后,报房管局审核后,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3、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4、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5、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