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云岭路海丰县林业局大门右侧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见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时限
1(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云岭路海丰县林业局大门右侧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材料
以下情况需要提交合法来源证明: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变卖、拍卖的木材提交处罚决定书或判决书;经合法买卖的木材需运输的,应提供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进口木材入境后需再次运输的,提供有关进口许可证明;运输木材属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应提供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集证;属松材线虫病役木调出县级行政去进行除害处理的,提供《松材线虫病役木检疫处理通知单》
非检疫对象除外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需提交工商部门办法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属农村居民采伐(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的木材的。
木材运输至终点后需转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