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 国家所有的民用航空器,由国家授予法人经营管理或者使用的,本法有关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第十六条 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应提交材料如下: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飞机国籍登记证(原件正本或经民航总局适航司核对盖章的复印件)
3、所有权登记证书或所有权证明文件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文件(下列三个文件之一)
(1)营业执照(原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 证的复印件)
(2)开业证明(原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仅当抵押权属私人时提供,)
5、抵押权申请表抵押人签字人与抵押权人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下列两个文件之一)
(1)董事名册(任职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2)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6、申请人授权代办人办理权利登记的授权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7、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依法公证的复印件指:国内由公证部门签注,国外由律师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