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1、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2013年6月30日《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3、省侨办、省公安厅2013年9月9日《浙江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第四条: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审批。公安机关负责协助核查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