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关于印发的通知(2015年)
第六条 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规格为48/33mm)一张;
4、申请前两年的出入境记录;
5、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文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它可以证明其符合国家对华侨身份认定的证明材料;
7、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房产证明及复印件。持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自有房产证明的,还应同时提供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所在居(村)委会、派出所相关家庭关系证明、亲属《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亲属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书;
8、符合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稳定生活保障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本人境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还应提供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的承诺书;
9、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10、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书面材料。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