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三条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材料
清晰、准确的填写
申请人是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如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是个人的,则无需提供此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申请人是个人的,则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申请人是单位的需提交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个人的,则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清晰、准确地填写
清晰、准确地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