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有限合伙人是没有经营管理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法》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权利:
1、有限合伙人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有限合伙人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有限合伙人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可出质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4、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义务:
1、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从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之前的合伙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