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常住户口申请公租房: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两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2009年12月31日以后,住房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和住房转让的面积,应计入申请家庭的原住房面积)
(四)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具体收入标准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申请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符合条件且达到3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户籍,大专以上学历;
(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本人及其父母在就业镇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非本市户籍,持有就业地暂住证;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本人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镇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提出,公民个人不得提交申请。单位申请时必须明确入住人员名单,入住人员名单应当由所在单位公示后上报。所在单位应当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