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范围:
常住户口属于昆明市辖区范围的公民、所属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可根据需要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
二.办理条件:
1、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三.提交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提交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碳素笔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Mm)1张,附昆明市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1份;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符合上述标准的照片1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提交复印件(集体户口的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现役军人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现役军人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6、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其中一项):
(1)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结婚证、出生证、户籍资料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4)区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5)探望在港澳定居的亲属,同一年度内再次申请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7、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工作时限:
1、新证申请:5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审批,上报省厅;
签注申请:5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审批、制证;
2、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发函核查的,调查及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在四城区外受理点提交申请,须寄送申请材料的,由申请材料送达审批机关后起算工作时限。
五.收费标准:
1、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
2、一次有效探亲签注:20元/项,多次有效探亲签注:100元/项。
六.签注种类及有效期:
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的,可申请3个月一次“T”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T”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同胞兄弟姐妹的,可申请3个月一次“T”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七.咨询电话:63144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