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10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材料
按规范填写并加盖印章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单位公章应和证明文件名称相同。
全部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全部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全部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
(1)文件应合法、有效;(2)全部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应和证明文件名称相同。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全部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单位公章应和证明文件名称相同。
加盖原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