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1、办理地点 包头市昆区少先路16号五楼515房间
2、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