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
包含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各功能区布局图。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材料真实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材料真实
材料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