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在登记时,法人、其他组织应使用法定名称,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自然人应使用身份证上的名称;直管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2、审核:主要是审核查阅产权档案、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核实房屋权属来源。对可能有争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以便确认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法规政策、没有矛盾纠纷的申请登记进行确认批准,将房屋权属证书颁发给房屋权利申请人。文件要求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77号)
8、《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8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9、《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2003年4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号发布)
10、《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沪规土资籍规[2016]760号)
1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106号)
12、《关于做好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15]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