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107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地点
海丰县海城镇云岭住宅区二巷15号
三、办理材料
核原件,收复印件。
原件。
核原件,收复印件。
原件。
核原件,收复印件。
原件,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