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木材来源合法。2)经过木材检疫合格。3)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4)运输木材,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成品的。5)凭证运输木材的范围:木材类:原木、原条、锯材、枝桠材、商品新材;半成品类:单板;大径苗木类: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采挖移植树木;进口木材:进口木材需再次运输的;其他类:木片、木炭、未经加工的树兜(桩)。
二、办理材料
填写完整,内容真实。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运输采伐林木的需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2转运木材的需提供对应的旧木材运输证,3以下情况需要其他提交合法来源证明:1)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变卖、拍卖的木材提交处罚决定书或判决书;2)经合法买卖的木材需运输的,应提供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3)进口木材入境后需再次运输的,提供有关进口许可证明;4)运输木材属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应提供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集证;5)属松材线虫病役木调出县级行政去进行除害处理的,提供《松材线虫病役木检疫处理通知单》。
要与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数量等相符。
非检疫对象除外。跨县(市、区)运输的才要提供。
属农村居民采伐(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的木材的,才要提供。
木材运输至终点后需转运的,才要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