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社区未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核实相关情况,并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期满后,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核实意见,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复核。
3、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相关证件,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页面中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