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门面房进行拆迁的,承租人可以获得的补偿包括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其中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符合相关条件的承租人可以获得拆迁补偿:
(1)承租人具有合法营业执照;
(2)承租人正常纳税;
(3)承租人在承租期内;
(4)租赁的房屋是合法建筑。
承租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则在拆迁过程中可申请获取搬迁费、人员遣散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
承租人在拆迁过程中,若遇上拆迁方以承租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拒绝与承租人谈补偿问题时,承租人应当积极维权。维权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
(1)承租人应当在房屋所有权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时,先向拆迁部门主张权益,并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被拆迁方和拆迁方之间的谈判过程中,给拆迁方和被拆迁方施加压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承租人可提起诉讼,通过设计连环诉讼、组合诉讼的方式,此类诉讼方式比较复杂,因此承租人应当尽早准备证据,并积极寻找专业律师帮助。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如采取仲裁方式,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