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债务转让方:XXX(以下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债务受让方:XXX(以下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债权人:XXX(以下称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缔约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债务承担中的相关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2、甲方丙方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乙方受让甲方债务,业经丙方同意。
第一条 三方同意,由乙方承担下列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共计()元
1、XX年XX月XX日订立的借款合同,借款到期日为XX年XX月XX日,甲方尚欠丙方()元;
2、其他甲方未向丙方清偿的债务(如应付货款、应付劳务费等) 元。
第二条 甲方承诺
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本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则甲方仍继续向丙方承担原债务。
第三条 乙方承诺
1、乙方通过审查甲方、丙方债权债务发生的相关文件,已确知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真实,并自愿接受本合同第一条中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接替甲方成为丙方债务人;
2、乙方与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以其与甲方、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本协议的履行;
3、乙方不以甲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4、或有事项:如甲方对丙方的原有债务上设有担保,则乙方承诺已办理完毕由于承担甲方债务而发生的有关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了经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第四条 丙方承诺
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本协议中已被转让的债务的履行。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款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4、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6、本合同于XX年XX月XX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签订。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在一些合同中,根据合同的属性是不能进行转让的,这类合同的订立往往与债权人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如果合同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依然进行转让债权,那么此时的债权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约定借款协议或合同时,双方约定不得将债权债务进行转让,那么约定后,债权人不能再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是无效行为。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一些债权债务的情形比较特殊,我国法律规定不得进行转让,那么此时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让也是无效的。
(1)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
(2)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
(3)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