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3)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二、办理机构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办理材料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收复印件
内容包括:举办活动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场地设施搭建拆卸运输方案
加盖地文物主管部门公章
清楚显示历史建筑及周边现状情况
按规定填写
四、办理地点
兴宁市公共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法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