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地点
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高新区、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网页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自行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自行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