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必须每月1次(办理时间:每月1日至月底最后二个工作日前)携带身份证(或卡)、就业失业登记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验证手续。
注: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手续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手续的,视同重新就业。
温馨提示:失业人员应当每月至少1次到就业服务机构寻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