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二、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