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各地车辆管理所
温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温州市鹿城区里路44号;
温州市车管所新城分所: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508号二手车市场;
温州市车管所郊区分所: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大道388号车立方1幢3楼。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七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