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
3、经办人身份证;
4、委托书;
5、资信证明(信用报告);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7、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8、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11、停车场地证明;
12、户口本(赤峰市中心城区户籍);
13、工商营业执照;
14、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