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取得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2)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3)有民事行为能力;4)无传染疾病;5)未受过刑事处罚(不含过失犯罪);6)未被吊销导游证。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新会区会城古榕路7号
五、办理机构
江门市旅游局
六、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关于实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
第三点第四款、附件2第三点第四款:
导游证核准:从2012年9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新的《申请导游证(IC卡)登记表》(附件2)。由各市旅游局按规定对申领导游证的人员资料进行审核并备案,导游证有省导考办统一制作,联系人:赵-斌,联系电话:020-87513688,QQ:632485876。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