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办理机构
连南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1996年)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