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软件园路1号A3栋一楼
二、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2012年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八届七次通过)(2017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2012年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八届七次通过)(2017年)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7年)
第七条商事登记机关依申请办理商事主体下列事项:
(一)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登记;
(二)股权出质登记;
(三)备案;
(四)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
(五)迁移登记;
(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7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第八届76次修订)(2017年)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第八届76次修订)(2017年)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